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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清水區調解委員會運用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支用範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清區秘字第10500284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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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區調解委員會運用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須與推展調解業務相關
    ,不得分配予個人。

三、本區調解委員會運用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支用範圍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業務活動相關經費:觀摩參訪活動、座談會、講習會、
         調解業務擴大宣導週活動、調解績優人員區長獎表揚活動、
         協助其他調解會來訪觀摩及協助地方法院、地檢署或臺中市政
         府法制局法令宣導活動、示範觀摩、業務檢討會、講習會、座
         談會、說明會等相關經費。
   (二)調解文書作業相關經費:調解表件印製費、調解業務宣傳海報
         印製費、調解委員名片及識別證製作費、影印機租金、空白光
         碟片、隨身碟、調解文書作業系統軟體設計、更新及版權費用
         支出。
   (三)調解業務用物品相關經費:調解委員會銜牌、各調解委員服務
         處銜牌、調解委員責任分區表看板、調解業務精神標語看板、
         調解申請及效力規定看板、公佈欄、調解委員姓名立牌、調解
         室委員及當事人立牌等製作費。
   (四)調解委員辦公室及調解室用設備費:調解室用桌椅、調解委員
         辦公室用沙發組、會議用桌椅、檔案櫃、飲水機、調解專用電
         腦及相關週邊設備零組件、耗材購置、修繕維護。
   (五)調解人員團體服裝製作。(衣服須於明顯處標示「清水區調解
         委員會」字樣,如僅單獨褲子或裙子製作,為顧及觀瞻則於褲
         (裙)頭內標註)

四、本要點自下達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