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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執行各項地政規費收
入憑證管理暨登記規費之查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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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管理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辦理;登記規費依土地法第65條
、第67條、第76條、第7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內政部訂頒之「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等規定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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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各項地政收入憑證,指地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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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各項收入憑證程序如下:
(一)、本所各請領單位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以下簡稱請領單、
格式一)一式二聯,載明請領各項收入憑證名稱、數量,並蓋妥
相關人員職名章後,向本所經管單位洽領。
(二)、本所經管單位應依據請領單核發,經相關人員在請領單第二
聯覆核簽章後,發交本所請領單位提領人員當面點清,並在請領
單第一聯簽收。
(三)、本所請領單位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請領單第
二聯,送請該單位業務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登記與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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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使用、報告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應使用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格式二)
,逐項按憑證名稱記載新印數、核發數及結存數。
(二)、開立憑證自行收納現金者,承辦人員應逐日將新領數、使用
數、結存數、起訖號碼及實收金額,填入各項收入憑證報告單
(格式三)一式三份,連同現金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章後,二
份由出納及會計人員分別記帳保存,一份由承辦人員存查。
前項各項收入憑證領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使用
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四)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
計單位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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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之保存,適用會計法關於會計簿籍之相關規定
。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報告單及使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自年
度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會計單位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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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由出納單位或填發單位存查者,應至少保
存二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銷毀。前項會計單位作為記帳憑證者,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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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
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
年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報經主管機同意得予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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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應由會計人員或指派專人,定期(每季)與不定期抽查各項收
入憑證使用情形及結存,並將抽查情形作成紀錄備查,抽查如有違
失情形,應簽報主管機關依情節議處,抽查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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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尚未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將憑證名稱、份
數、號碼、原因及時間,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准予刋登
市府公報聲明作廢,有關失職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前項遺失憑證致市庫受損害者,應由遺失人賠償之。但其遺失如屬
輕微過失者,得減輕賠償責任,如不能確定遺失責任時,由各經管
人員負責賠償,如該經管人員之直屬主管監督有過失時,並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
尚未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因意外事故致滅失或毀損時,應陳報主管
機關,經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議處或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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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所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及未用之各項收入
憑證列冊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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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登記規費管理查核方式如下:
(一)每日由收件人員自行查校。
(二)每月由本所各業務課按月查校。
(三)每季由本所各業務課長會同會計人員對於各項地政規費作業檢查,
其檢查如下:
1、登記業務一般案件5 件、永久保存案件3件,並將查核結果登
記於紀錄表(如附件1);檢查測量一般業務案件5 件、各類謄
本申請書5件,並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2、3);檢
查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領用情形及金額查核,並將查核結
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4);檢查服務台及各項電子謄本2 件
,並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5、6)。
2、檢查事項:
(1)檢查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領用地政規費憑證之庫存數量是
否與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登記簿記載相符。
(2)抽查地政各項收入憑證報告單所載收據號碼有無缺號及解
繳公庫金額是否相符。
(3)申請書所載規費收據與黏貼之收據是否相符。
(4)各類謄本申請書檔案有無缺漏。
前項各類登記規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依應收金額應由各業務
單位負責查核,並登載於紀錄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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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登記規費繳納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收件人員於收費同時出具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留存,第二聯黏貼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三聯供本所存查。
(二)收據應載明案件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申請人、繳款人、申請標的
及繳款金額。
(三)收件人員每日統計當日規費金額並於當日或隔日依本要點五(二)
繳庫。
(四)承辦員審核案件繳納規費,遇有不足時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溢繳時
則通知申請人另案辦理退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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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其刑事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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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財務字第
1000030684號函頒「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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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