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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控各項標案執行進度,提升管
理績效,特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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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除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畫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
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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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列管標案以下之資料應即時更新
,以確保系統資料正確性:
(一)停工案件已復工之資料。
(二)解約案件已重新發包之資料。
(三)付款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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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標案管考系統、行政院公共工程管理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及中央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列管標案資料,本局各
主辦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完成上月底辦理情形進度資料更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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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之管理系統本局各單位填報資料,應經單位主管檢視無誤後依限
確實填報及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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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單位應即時更新未確實更新者或未據實填報者,累計達三次以
上者,負責填報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書面糾正處分,同一人同
一年度內受書面糾正達三次者,申誡一次,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內受申
誡人數達三人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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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之管考及懲處由本局企劃科統一簽請局長核定後,送本局考績
委員會辦理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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