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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臺中市政府研考會辦理隱匿性服務稽核,由委外派遣專業稽核員
,採不定期、不通知、以民眾身分並於辦公時間內訪查各機關,觀察
服務人員服務態度禮儀及辦公環境設施情形,暸解服務流程是否符合
市民需求,並製作稽核紀錄成績送各單位調整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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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加強本所提供民眾優質的服務環境與服務態度,以全面提昇為民服
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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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獎懲方式:
臺中市政府研考會針對每機關每4個月稽核1次,全年共3次,本所將
依每次考核成績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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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獎懲標準
一、獎勵:
(一)受稽核者(引導人員),個人受稽核項目達10項次(含)以
上者,並全不合格者,嘉獎一次,並發給實質獎勵,等值
500元之獎品(劵)。
(二)受稽核者(業務服務員),個人受稽核項目達10項次(含)
以上者,按個人合格項目比率(個人合格總項目/個人受稽
核總項目)獎勵如下:
1、85%≤合格項目比率<90%,嘉獎一次,並發給實質獎勵,等
值500元之獎品(劵)。
2、90%≤合格項目比率<100%,嘉獎二次,並發給實質獎勵,
等值1000元之獎品(劵)。
3、合格項目比率=100%,小功一次,並發給實質獎勵,等值
2000元之獎品(劵)。
(三)受稽核者(清潔人員),有關環境整潔項(4、5、9、10、11
、13-21、27)等15項受稽核,其中受稽核項目達13項(含)
以上合格者,嘉獎一次,並發給實質獎勵,每人發給等值500
元之獎品(劵)。
(四)受稽核者,列為最佳服務人員者,小功二次,並發給實質獎
勵,等值3000元之獎品(劵)。
(五)各受獎勵人員,皆於員工月會中公開表揚。
二、懲處:
(一)受稽核者(以個人計算),不合格項目數達7次(含)以上者
,應提具改善報告書,並記申誡一次、列入平時考核之參考
依據。
(二)受稽核者(以單位計算),不合格項目數達12次(含)以上
者,該單位應提具改善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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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經費:
獎勵相關費用由本所預算:一般行政/行政管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
目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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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日期:
本要點簽奉 區長核准後,並自104年5月份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