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資源分類設施管理,並辦理資源、廚餘及垃圾之資源分類查核作業,
以提昇資源回收成效,特訂定本原則。 |
|
二、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十四條。
(二)本法第三十六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
條。
(三)一0一年十二月六日臺中市政府公告「臺中市一般廢棄物執行機關
應回收項目及試辦回收項目」。
(四)一OO年七月十九日臺中市政府訂定發布「臺中市垃圾子車設置及
管理辦法」。 |
|
三、定義
資源分類設施係指由本局提供或使用(或管理)單位自行設置,以為
資源、廚餘及垃圾分類暫時貯存之設施。其形式包括桶、箱、袋或子
車等容器(以下以桶代之)。 |
|
四、稽查重點
本市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等資源分類設施,使用單位應
將廢棄物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類後排出,並分別投入資源回收桶
、廚餘回收桶及垃圾桶。(事業主要查核辦公室、員工宿舍或消費者
產生之資源分類情形,工廠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本原則稽
查項目) |
|
五、稽查方式
(一)稽查人員應針對資源回收桶、廚餘回收桶及垃圾桶內之資源分類
狀況進行查核。
1、針對垃圾桶內檢查是否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
2、針對資源回收桶檢查是否夾雜一般垃圾或廚餘。
3、針對廚餘回收桶檢查是否夾雜塑膠袋、衛生紙、竹筷、咖啡包(渣)
、茶葉包(渣)、中藥包(材)等雜質。
(二)稽查人員應依資源分類查核認定標準表予以稽查並據實填寫稽查
紀錄單(如附件一)並照相(整理工作日誌照片如附件二),稽查紀
錄單上應載明未依規定分類之情形,現場查核違反認定標準者應
當場要求管理單位進行改善。
(三)如經查核不合格單位,由本局發文勸導促請改善、宣導輔導及處
分作業。
(四)稽查人員於執行稽查時,得攝錄執行過程以配合佐證。 |
|
六、勸導、宣導及處分作業
(一)資源分類勸導期以當年度本局二次發文期間內為原則,並副知
受委託清運單位知悉,勸導期之稽查方式仍應依本原則第五點
辦理。
(二)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經違反本原則當年度達二次(含)
以上,本局主動專案輔導協調各管理單位進行資源回收輔導宣
導說明會。不願意接受輔導者,本局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五
十條規定處分。
(三)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違反本原則當年度第三次(含)以
上,本局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五十條規定處分;垃圾由本局
清運者,第四次違規者,由本局依「臺中市垃圾子車設置及管
理辦法」規定予以拖回垃圾子車。
(四)各事業經本局發文促請改善當年度達二次(含)以上,經稽查
人員查核當年度第三次(含)以上違規者,得依違反本法第三
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
|
七、資源分類查核認定標準表:(如附加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