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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政字第10400160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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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維護本所設備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單位為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業務特性,結合整
    體資源力量,做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三、為強化管理本所公共設施,針對轄管業務性質及視環境狀況需要,
    得設置相關照明、監視、保全、防竊盜等機關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所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巡邏勤務,以期強化安全維
    護,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五、本所每年應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由政風室主辦,各單位協辦,研討
    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之議題。
六、本所秘書室、政風室應定期協調各有關機關模擬危安狀況,適時舉
    辦防火演練或災害應變演練,以提昇本所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
    之應變制變能力。
七、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機關首長或機關公文包裹有無爆裂物,發現可
    疑包裹不宜翻動,應即聯繫警察機關防爆單位處理,並迅速通報政
    風室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
八、本所各單位應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繫,蒐集轄內有關危害或破壞
    之預警資料,有效掌握並迅速提供檢、調、警等有關單位參處,發
    揮聯防預警功能。
九、每年度由政風室會同相關課室實施定期或不定期預防措施安全狀況
    檢查,將檢查缺失簽陳區長核定後移請本所有關單位檢討改進。
十、本所辦公室大門鑰匙應由專人負責管控,同仁離職後應收繳其持有
    之鑰匙,並嚴格禁止同仁複製,若有遺失應向秘書室登錄遺失原因
    ,並申請補發。
十一、發生危害或破壞時,應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迅速通知警察機
      關派員採證及通報政風室協處。
十二、政風室應適時舉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安全維護講習或宣導,以
      提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
十三、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