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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使用、維護青少年
活動中心及親子活動中心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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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可借用之場地為青少年活動中心一樓禮堂、三樓宿舍及親子
活動中心一樓閱覽區、二樓展覽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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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附活動計畫書辦理借用手續
,經本所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繳交管理維謢費。管理維謢費應繳入
市庫,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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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維護費每場次(不含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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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場地每場次(不含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以4小時為原則
,逾時每小時加收250元,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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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借用以日為單位(中午12時至隔日中午12
時止),每間每日管理維護費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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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所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害公益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營利性之活動。
(四)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五)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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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地各項設施應善盡保管使用之責,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回復
原狀,使用各項設備並應會同本中心管理員開啟,不得擅自啟用,
以策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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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借用本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於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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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若有重要公務需使用本中心時得停止借用,所繳管理維護費無
息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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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管理維護費。
(一)、本區各公立學校每年得免費使用二次。
(二)、本區大專青年聯誼會得免費申請借用。
(三)、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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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青少年活動中心於借用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替代役男期間,不
適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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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經簽准 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