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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查核員工加班費支給
,避免浮濫虛報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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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單位員工之加班應限於特定或有時間限制之案件,經主管覈實
事先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可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並報支加班
費或補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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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員工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紀錄,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
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加班以小時為單位,得由員工
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惟仍不得超過加班
時數限制,但遇有特殊情形,得申請以專案報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
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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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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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如有不實,一經查明,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
其單位主管亦應受連帶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