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用地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違字第10903080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未登記工廠執行強制拆除作業需要,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輔
        導法規定公告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其規模範圍
        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認定。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
        未登記工廠。
    (三)既有未登記工廠: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
        未登記工廠。
    (四)農業用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
        用之土地,其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規定: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
          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
          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法令依據: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
        能規模認定標準、臺中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要點。
    (二)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細則。
    (三)水土保持法、臺中市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裁
        罰基準。
    (四)建築法、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四、權責分工: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1.新增或既有未登記工廠,專簽強制拆除標的及範圍。
        2.拆除當日配合聯檢及確認拆除標的。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1.依經發局專簽強制拆除案件排定聯合執行拆除時間及相關通知
          。
        2.配合派工執行強制拆除。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違法抗爭事件蒐證
        工作及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配合現場待命防止意外事故、縱火及拆除時
        之意外火災。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拆除十日
        內清除拆除後賸餘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必要時強制清除
        。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調派救護人力待命防止拆除時意外,必
        要時依消防緊急救護體系後送就醫。
五、執行方式及作業流程:
    (一)執行拆除時間由都發局行文通知相關機關。
    (二)到達拆除現場後,由經發局確認拆除標的及範圍。
    (三)必要時由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通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拆除建物之斷電、斷水即斷
        氣作業。
    (四)由都發局執行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