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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101年度單位預算案,除參照101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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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101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
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101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連同電子檔案,於規定期限送本府主計處,俾列入總預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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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101年度應辦理
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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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經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
預算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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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公司100年4月4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汽油32元
、95無鉛汽油33元、98無鉛汽油34元、柴油30元);至液化石油氣部
分,則參考台灣中油公司100年3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一般自用
」公告牌價20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府核定貴主管101年度歲出預算
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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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本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
定,優先購置油氣雙燃料車及節能標章之車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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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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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100年度單位
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限,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審查小組審查
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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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
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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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
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
99號函辦理,至101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臺中市100年度預算數為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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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100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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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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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
與總預算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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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應確依本府101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彙
編相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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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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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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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前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內
容並詳細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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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轉
帳收支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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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應
撙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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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緩急、
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
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
用資源概況,妥為規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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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01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
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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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101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整
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估民
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政府中
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
替代方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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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
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
送市議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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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
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列明
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
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編列「中程資本
支出計畫概況表」,以供市議會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
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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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為加強預算
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
預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
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予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
作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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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各主管機關預為準備市議會審
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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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