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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依臺中市產業發
展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 (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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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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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工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三、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四、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
七第一項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中央政府之補助收入。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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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規劃產業發展綱領、策略、計畫之支出。
二、辦理產業創新發展之支出。
三、推動促進投資所需之支出。
四、進行產業研究、規劃、調查之支出。
五、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之支出。
六、投資購買土地之支出。
七、依前條第四款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應專用
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
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九、利息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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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注重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
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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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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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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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