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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志工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甲區民字第105001569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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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函頒訂定
          暨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6日府授民行字第1050054103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施予適當之訓練管理、運用,並健全組織,以提升服務品質,塑造
    政府新形象,特定本實施要點。
參、組織及訓練:
    一、大甲區公所(下稱本所),為遴選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志願協
        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之志工,以成立本所志工服務隊,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
    二、為綜理本所志工隊服務事宜,由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所就隊
        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優秀熱忱之隊員擔任隊長、副隊長,各1
        人、行政幹部若干人,協助本隊隊長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任
        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
    三、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等無法執行職務,由副隊長代理,如副隊
        長無法代理時,再由公所指定就隊員中優秀熱忱之隊員代理之。
        前項代理時間,以任期屆滿或事故消滅時為止。
    四、本所得每年不定期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提
        昇服務品質。
    五、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情交
        流,本所每年得辦理聯誼活動。
肆、工作項目: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四、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伍、隊員服務地點:
    本所一樓服務台。
    本所指定之服務地點。
陸、志工服勤方式:
    一、隊員服勤日程之編排,依本所上班期間配合訂定之,其時程分二
        班次,如下:
        第一班次:08:30~11:30
        第二班次:13:30~16:30
    二、本隊依志工人數,每班次2人出勤。
    三、志工應依編定組別,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出勤者,應於事前向該
        組組長請假並由組長(隊長)調配隊員代班。
    四、隊員有下列事項情形之一者,視同自動辭職:
    (一)未經請假,無故缺勤3次(含)以上。
    (二)未經請假,連續2個月內缺勤。
    五、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服務證。
柒、表揚考核方式: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隊長得隨時考核服
        勤狀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得做為隊員續任之憑據。
    二、對於服務成績有特殊功績或服務時數達全體隊員前三名者,得由
        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陳報區長表揚獎勵。
    三、對於服務卓越、熱忱隊員,服務績效達到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位
        之規定者,得由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報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
        位表揚。


 
捌、經費:
   一、有關本隊各項訓練、講習、聯誼活動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
       區長核定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項下支應。
   二、有關本隊各項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區長核定
       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保險費項下支應。
玖、本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市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者,
    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