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客觀辦理內部稽核,並
對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得以持
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成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及稽核委員十九人,召集人由副局
長兼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稽核委員由總局各科室主管及八
分局主任派兼之,幕僚作業由消費稅及管考科(以下簡稱幕僚單位)
負責辦理。 |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 擇定稽核項目。
(三)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 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應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 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
|
四、內部稽核工作之主要執行人員為本小組委員,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度
行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工程施工查核
、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統
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
,該等人員不得針對過去一年內、目前或即將負責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 |
|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錄及報
告等。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擬訂稽核計畫;但
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已辦理或預計辦理稽核或評
估者,得不重複納入內部稽核。如擇有與稽核評估職能類似之
稽核項目,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並維持
客觀公正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二)檢視本局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主要核心或高風
險業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內部稽核項目來源如下: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
處追蹤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
,應稽核其檢討改善情形。
2、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本局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
辦理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
在風險案件、進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
契約等公共工程案件,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
之資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
理控管流程或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
竄改或洩漏資料等風險者,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4、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
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
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
及本局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三)幕僚單位應擬訂稽核計畫,且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
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四)執行稽核計畫前得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查
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
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
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五)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
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
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從下列五個面向進行分析,
俾提出稽核建議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1、現況分析:陳述實際發現之現況或問題。
2、判斷標準:依據法令規定或選擇適當之判斷基準,用以
作為評估或驗證之參據。
3、影響分析:掌握實際情況已經(可能)存在之衝擊及其
影響層面與嚴重程度。
4、造成原因:深入探究實際情況發生之根本原因,以免忽
略關鍵核心問題。
5、建議意見:綜合分析並與受查單位共同研擬改進建議,
以解決根本原因或核心問題。
(七)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稽核委員
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經濟、
效率及效果,俾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本局制訂
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
本局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
數量標準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
竿典範。
(5)稽核委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
準之差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八)稽核委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
稽核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
(九)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由稽核委員就稽核項目逐案作成內
部稽核報告送交幕僚單位,報告內容應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
興革建議,由幕僚單位彙整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
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
|
六、幕僚單位應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
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
情形(格式如附件二)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
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興革建議應
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建議事項或採行
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
|
七、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
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有
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
步查處。 |
|
八、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
之虞時,發現人員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
告揭露。 |
|
九、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
|
十、本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一、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
|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