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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就讀區內國小、中學及國
內高中、職學校以上優秀鄉親子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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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學金申請者應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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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學金組別如下:
(一)私立高中、公立高中,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暨獎狀
一幀。
(二)私立高職、公立高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名頒發獎學
金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暨獎狀一幀。
(三)公(私)立專科(五專四年級、五年級、二專、三專)與公(私)立
大學併計,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三千元及獎狀一幀。
(四)研究所以上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暨獎狀一幀。
前項獎學金頒發名額,由本所依上級機關公益性計畫回饋金補助額度
定之。
公(私)立專科(五專四年級、五年級、二專、三專)與公(私)立大學
,每學期修習學分未達九學分者,不得申請本組獎學金。
研究所以上若屬在職進修、每學期修習學分未達六學分者,不得申請
本組獎學金。另各組名額若有剩餘時得由同款組別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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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小學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石岡區國中生每年級每班三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暨獎狀一幀。
(二)石岡區國小生中、高年級每班六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
八百元暨獎狀一幀。
前項申請者,委由各學校本著教育專業職能評核前一學年度(兩個學
期)學生成績,擇其在校符合資格優秀學生名冊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送本所申請核撥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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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符合學業成績每學期高中組皆七十五分以上,其他組別皆八
十分以上之規定。
前項申請資格必須提列前一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之成績證明文件且需
符合前項分數以上之規定。學業成績總平均係以上、下兩學期之成績
分數平均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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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繳交文件及份數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在學成績單正本一份或蓋有學校核章之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含記事)一份。
(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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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學金之申請於每年九月受理,受獎學生獎學金將由本所匯至受獎學
生所有之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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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經費來源是由上級機關公益性計畫回饋金補助,若當年度未有補助
則不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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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