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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捐助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研字第10501179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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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捐助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本要點所稱本府捐助成立之文化法人,指該文化法人於設立時,本
    府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前項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例為準。
四、本府捐助成立之文化法人,應有本府指定之機關(構)代表或指派之
    學者專家、熱心文化人士擔任董事,其人數應占全體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並應置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五、代表本府之董事或監察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六、本府捐助成立之文化法人董事會,應於召開會議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會議紀錄送文化局備查。
七、文化局對於本府捐助成立之文化法人應每三年辦理一次查核。必要
    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為之。
八、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許可之文化法人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文化局應
    命其於本要點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文化局得依臺中
    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但情形特殊報經文化局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