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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因應公所全面資訊化,並維護本所電腦資訊及網路系統
之安全與相關軟硬體之機密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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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管理要點:
一.請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為處理個人電腦所應保
護之機密資料,以免受罰。
二.請勿自行拆裝任何硬體周邊設備。若因而造成毀損,需負相關
賠償之責任。如須拆卸,請連繫本所秘書室研考處理。
三.各單位個人電腦請設定密碼認證機制,以避免資料外洩。且所
配發之個人帳號及密碼,需妥為保管,若因而造成洩密或越權
等情事,個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若發現密碼被盜用或其他
安全事宜請即刻通知本所秘書室研考及政風室處理。
四.使用電腦系統發生當機、中毒或其他不明狀況時,請通知本所
秘書室處理。
五.網路機房(資訊室)儲放本所重要電腦主機、相關網路軟硬體
設備,並存放本所重要行政資料庫,非經管理人員許可,請勿
自行進入,以免造成資料或設備損毀。
六.由本所秘書室研考及電腦維修人員不定期抽查所內電腦軟體,
若發現非法軟體存在一律刪除,並視情節議處之。
七.各單位重要資料檔案應自行備份,主機若因故毀損,導致個人
資料遺失時,仍可作業,不致延宕公務。妥善保管存放機密資
料之攜帶性隨身碟、磁片、光碟等,以確保資料安全性。
八.使用電腦時才予以開機,每天下班前必須關機。
九.請勿擅自連接網路;亦不得擅自更改網路相關設定或拆除網路
相關設備,若須連接網路,請連繫本所秘書室研考。
十.各系統帳號與密碼不得提供他人使用,廠商進行系統維護時,
不得直接告知帳號與密碼,應由承辦人登入後,再由廠商進行
維護,維護完畢後應立即變更系統密碼。
十一.對向本所及所屬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
將申請人、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
十二.依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非經許可且取得合法授權之軟體,
任何人不得自行加裝於所有之電腦,若自行安裝因而受罰者
,其權責由安裝人自行負責,如確有需要,請連繫本所秘書
室研考協助。以上管理要點中若有未盡事宜,依現有相關法
令處理。
十三.請勿於本所與所屬單位內使用網路封包竊聽程式、密碼破解
程式或網路攻擊程式等會危害或破壞本所或其他單位之網路
、主機系統之所謂「駭客」程式,一經查獲,將視情節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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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要點陳 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