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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內政部戶政行動化服務使用規範第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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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戶政
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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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行動化服務:戶政事務所於辦公處所外以行動化載具提供民眾洽
辦戶籍登記、戶籍文件核發或其他戶籍相關服務。
(二) 行動化載具:係指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之硬體設備,如工作站(
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行動上網介面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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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 戶政事務所得與公私立機關或學校合作,或受理民眾申請到府服
務以辦理戶政行動化服務。
(二) 戶政事務所於提供行動化服務前,應填寫行動化服務申請表,如
使用時段起始時間為當日上午者,請於前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
真至內政部,使用時段起始時間為當日下午者,請於當日中午十
二時前傳真至內政部開放使用權限。
(三) 申請提供行動化服務之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最後一日以前填報當
月行動化服務辦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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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路管理︰
(一)行動化服務僅限使用機關學校之有線網路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核准設立之第一類電信業者之行動上網連線。
(二)行動化載具應關閉無線Wi-Fi及其他無線通訊功能如紅外線(IrDA
)、藍芽(Bluetooth)、近場通訊(NFC)等。
(三)行動化服務應透過內政部戶政司虛擬專用網路(VPN)與戶役政資
訊系統介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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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備管理︰
(一) 行動化載具應依規定登錄財產,並指定專人保管,每半年至少應
清點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 行動化工作站應依規定設定密碼自動鎖定功能,密碼規格應符合
內政部戶政司資通安全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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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軟體管理︰
(一) 行動化工作站應安裝經內政部驗證可信任來源之軟體,未經內政
部或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安裝軟體。
(二) 行動工作站應安裝資安防護軟體,並隨時更新病毒碼。
(三) 行動化工作站的作業系統及軟體均應定期自動或手動安裝更新修
補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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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料管理: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儲放機敏資料,每次使用完畢應確實刪除或銷毀個
人電磁或紙本戶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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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管理:
(一) 行動化服務使用者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瀏覽與公務無關之網站,印表機亦不得列印非
公務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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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考核:
(一)戶政事務所:每週至少執行一次戶政資訊系統稽核,應一併抽查
行動化服務案件;每半年至少執行一次設備檢核作業,並製作行
動化服務設備檢核表(如附表一)。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應
於稽核日次一工作日起七日內,提出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日期,
並於期限內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應存檔備查。
(二)本局:
1、定期辦理督導考核作業,並製作行動化使用服務督導考核表(
如附表二),必要時得抽查戶政事務所行動化服務案件及稽核
情形。
2、針對稽查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事項,戶政事務所應於稽核
日次一工作日起七日內,提出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日期,填
列於改善措施紀錄表(如附表三),經戶政事務所主管審核後
,函送本局審核,並於預定完成期限內執行改善完畢後,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局辦理書面複核。
3、考核結果納入當年度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執行資安稽核項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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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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