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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電腦設備維修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資字第115007899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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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電腦設備維持正常運
    作,並建立故障維修機制,確保電腦資料之正確性與安全性,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電腦設備係以公有財產為準,並列舉如下:
   (一) 用戶端個人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二) 印表機、掃描器。
   (三) 筆記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三、本規定所稱維修範圍如下:
   (一) 電腦設備之軟、硬體故障。
   (二) 電腦設備之網路連線故障。
   (三) 電腦設備上之軟、硬體安裝、移機、設定、操作等障礙排除。
   (四) 其他由資訊人員到場處理之障礙排除。
四、電腦設備故障請求維修時,應登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整合性業務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本局業管系統)報修,由資訊人員收件後維修、
    處理。
五、委外或由保固廠商維修處理時,除資訊人員陪同處理者外,申請維修
    單位應向各機關負責資訊業務單位確認後始得准予維修,並由報修人
    或指派人員配合作業。
六、電腦設備如需使用網路,應由資訊人員設定網路卡位址(MAC
     Address)登錄及 IP 位址(IP Address)設定。電腦設備或網路佈
    線如需要遷移或變更時,應先知會各機關負責資訊業務單位,並於設
    備或網路確實就定位後,由資訊人員作相關設定。如有擅自遷移、變
    更,造成設備損壞或網路連線故障或影響其他設備正常運作時,追究
    使用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七、電腦設備之保管人、使用人應善盡保管維護責任,以維持設備正常運 
    作。如因保管、操作、使用不當造成故障,各機關負責資訊業務單位 
    得請所屬單位改進或加強使用者教育訓練。如屬故意或重大疏失行為
    造成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前點所稱操作、使用不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變更軟、硬體設定造成故障,或影響他人使用。 
  (二)未依正常程序關閉程或關閉主機。
  (三)擅自變更、關閉、移除防毒軟體設定,或變更安裝非本局採購之
        防毒軟體。 
  (四)刪除或修改系統檔案程式設定造成故障,或擅自重新安裝主機作
        業系統。 
  (五)擅自安裝非公務使用程式或非本局授權之軟體。 
  (六)除前述原因以外,因使用人故意或重大疏失導致電腦或其周邊設
        備軟、硬體故障損壞致無法正常運作。
九、獎懲規定:本局每半年定期考核執行成效並辦理獎懲,獎懲如下: 
  (一)獎勵方式: 
      1.於上班時段內,經使用者報修後二十四小時內到修,完成維修次
        數累計達二十件者,承辦人嘉獎一次;達四十件以上者,承辦人
        嘉獎二次。 
      2.上半年累計件數未達敘獎標準者,其件數得併入下半年計算,惟
        不得跨年計算。 
  (二)於上班時段內,經使用者報修逾二十四小時未到修,達五件以上
        者,申誡一次,達十件者申誡二次,超過十五件以上從重議處。 
  (三)前款維修時間之計算以上班時段內,報修人登錄本局業管系統申
        請維修時間與資訊人員收件處理時間為準。實際完修時間視個案
        或委外、保固商契約完成時間為準。 
  (四)因電腦設備維護不力,致生重大故障事件,申誡一次。本要點所
        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各分局、(大)隊自行依前點原則辦理獎懲,並應檢附電腦設備故障
    申請(維護)紀錄資料(於本局業管系統- 報修管理子系統列印)簽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