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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基金賸餘款動支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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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基金賸餘款係指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
原則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自有財源之賸餘(收支對列)及第三點第三款
第一目之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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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倘有需動支基金賸餘款辦理之項目,應優先依當年度直轄市及縣
(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規定,覈實納編次年度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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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倘有經費需求,應優先於年度預算內調整支應;年度中若有不足
,得動支各校基金賸餘款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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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合理運用基金賸餘款:
(一)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變或其他事故者。
(二) 教育部、教育局及其他各級行政機關補助經費,學校需自籌部分
經費者。
(三) 教育部、教育局及其他各級行政機關補助部分經費,餘不足經費
部分。
(四) 學校校舍有修繕及新建需求者。
(五) 其他經學校評估有所需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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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使用基金賸餘款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應報教育局核准後始
得動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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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