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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200152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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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臺中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
    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
    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育人員為臺中市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
    兒園)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教保服務人員。
三、奬勵標準如下:
   (一)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國立成功大學全民台語認
       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
       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薪傳級者,記功一次。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
        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
        敘獎。
五、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敘獎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