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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教師專業發展地方輔導群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課字第11301024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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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輔導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執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及其他專業成長計畫,有效建構教
    師專業發展機制,特設臺中市教師專業發展地方輔導群(以下簡稱地
    方輔導群),並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輔導群任務如下:
    (一) 宣導教育部與教育局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教
         師專業發展。
    (二) 提供學校教師專業成長業務諮詢管道,協助學校及教師解決困
         境。
    (三) 建構地方輔導群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
         見交流之平臺。
    (四) 配合教育局與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各項工作計畫執行。
    (五) 出席教育局召開之工作會議及參與相關培訓課程。
    (六) 協助辦理其他本市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業務。
三、地方輔導群輔導員總數,以十八至四十人為原則。
    地方輔導群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均由輔導員具校長身分
    者擔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輔導員若干人。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由教育局遴聘,任期為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四、輔導員之遴選資格如下:
   (一)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教學年資之本市市立學校現職校長或教
         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教師,得比照前段
         資格報名。
   (二)具備一〇三學年度(含)後教育部或教育局培訓認可之輔導夥伴
         資格。
    輔導員之報名,應經所屬學校校長同意。
五、輔導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數二節為原則,共同不排課時間依地方輔導群商
    議決定。
六、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
    時,其曾擔任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本市國教輔導團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每學年度視地方輔導群輔導員辦理各項工作績效從優獎勵
    。
八、地方輔導群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所需表件由教育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