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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範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個人資料之查詢利用與
避免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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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帳號及密碼使用人(以下簡稱查詢人員)應妥善設定、保管配用之帳
號及密碼,且應親自查詢資料,不得將帳號及密碼交由他人代查;非
經配用帳號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帳號及密碼查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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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詢人員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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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查詢人員使用臺中市政府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查詢個人資料,
應逐筆報經單位主管核准。
所有查詢案件均須輸入查詢對象之相關案號、具體事由或可勾稽之
資訊,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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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查詢人員執行查詢應於個人專用電腦作業,以降低資料外洩之風險
。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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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經配用查詢帳號及密碼之人,因公務需要有查詢個人資料之必要
時,應簽陳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交由查詢人員代為查詢。
受理查詢人員應將核准文件影本留存二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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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查詢人員到職或離職時,應由各使用單位通報本局秘書室辦理申請
或註銷帳號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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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局政風室每季應抽查查詢人員所查詢資料是否確屬公務所需,抽
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一。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如發現涉及行政或刑
事責任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