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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使用帳號及密碼查詢個人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政字第10500248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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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範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個人資料之查詢利用與
    避免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帳號及密碼使用人(以下簡稱查詢人員)應妥善設定、保管配用之帳
    號及密碼,且應親自查詢資料,不得將帳號及密碼交由他人代查;非
    經配用帳號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帳號及密碼查詢資料。
三、  查詢人員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四、  查詢人員使用臺中市政府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查詢個人資料,
    應逐筆報經單位主管核准。
      所有查詢案件均須輸入查詢對象之相關案號、具體事由或可勾稽之
    資訊,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五、  查詢人員執行查詢應於個人專用電腦作業,以降低資料外洩之風險
    。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六、  未經配用查詢帳號及密碼之人,因公務需要有查詢個人資料之必要
    時,應簽陳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交由查詢人員代為查詢。
    受理查詢人員應將核准文件影本留存二年備查。
七、  查詢人員到職或離職時,應由各使用單位通報本局秘書室辦理申請
    或註銷帳號及密碼。
八、  本局政風室每季應抽查查詢人員所查詢資料是否確屬公務所需,抽
    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一。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如發現涉及行政或刑
    事責任者,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