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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稱幼兒園)之退
費方式及比率,以確立幼兒因故離園或請假期間合理之退費基準,及
幼兒園各收費項目制訂與備查流程,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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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家長繳交
之就讀費用(以下稱月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
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取、退還當月月費;其中離園者其他已
繳交之月份應退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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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病假,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
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
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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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通知)、繳費收據或教保服務契約中註記退費
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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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兒園應依教育部核准之營運成本收費,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登載
收費基準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倘有收取前項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於當年度五月
三十日前報送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