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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臺中市立美術館(下稱本館)
典藏品,建立特色,以供展覽研究及促進人文藝術之發展,並保存重
要美術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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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本館典藏目標與功能,典藏品主要蒐購類別及方向如下:
(一)蒐購類別:
1.典藏品類包含西洋媒材、東洋媒材、立體造型及新媒體藝術,
共計四類。
2.為使研究及展示更趨完備,除典藏藝術家作品外,其他相關手
稿、圖像、創作用具等資料,於必要時納入收藏範圍。
(二)蒐購方向:
1. 與大臺中地區有深厚淵源之藝術家作品。
2. 國際藝壇公認或與臺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知名現代、當代
藝術家作品。
3. 具有潛力之新生代藝術家及知名藝術家作品。
4. 各類公開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5. 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6. 具有典藏價值或特殊藝術價值之美術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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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作業要點蒐購典藏品時,以大臺中地區(含臺中市、南投縣、彰
化縣、苗栗縣、雲林縣)前輩藝術家作品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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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蒐購原則:
(一)符合本館定位及典藏對象與類別。
(二)美術品應來源明確、所有權清楚,取得過程須符合現行相關法令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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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依據本局典藏審議委員會(下稱典藏審議會)作業要點邀聘典藏委
員,召開典藏審議會審查推薦擬蒐購之美術品及其他藝術家相關
手稿、圖像、創作用具等,並對審查通過之作品與物件訂定購藏
參考價格。
(二)將典藏審議會訂定之購藏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採購事宜。
(三)議價完成之作品,辦理驗收程序後入藏。
(四)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並於每年十
二月底統一寄發典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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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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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