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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鄉親團體意外保險拒絕理賠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龍區社字第10500189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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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鄉親人身安全、減輕因事故
    造成死亡及殘障之經濟負擔,以保障鄉親生活安定,設置臺中巿龍井
    區公所鄉親團體意外保險承保公所拒賠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本區保險承攬廠商拒絕理賠案件,檢視相關拒賠原因事由、對
         於應理賠而拒賠案件,促其理賠,並給予鄉親相當之協助,以
         保障鄉親權益。
   (二)委員會審議拒賠案件,必要時得請保險承攬廠商列席陳述意見
         說明。
   (三)保險承攬廠商拒絕理賠案件,倘經受益人提起訴訟,並經司法
         判決確定受益人勝訴者,每一案件記罰一點,累計一定點數,
         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閨規定辦理。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社會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均由區長派兼之,必要時並得敦
    聘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
    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派(聘),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除前項情形外,本開會時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聘任社會公正人
    士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決定。
六、審議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對涉及自身利益應自行迴避
    之。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為之。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