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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國樂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客規字第10500061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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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客家傳統樂
    藝,提昇客家藝術文化活動水準,特設置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
二、本團置團長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團務。
三、本團置執行長一人由本會規劃推展組組長兼任,承團長之命負責有關
    策劃、督導、訓練、演出及綜理團務等事宜。
四、本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規劃推展組專員兼任,承團長及執行長之命
    綜理本團事務;置幹事一人,由本會職員兼任。
五、本團置指揮一人,聘請國內外知名指揮家擔任。
六、本團置行政總監一人,由優秀團員兼任之,整合團內需求、代表樂團
    處理各項業務。
七、本團依樂器屬性或任務分組,各分組置組長一人,由優秀團員兼任之
    。
八、本團置團員五十至八十人,由本團對外招考並遴優聘任之。
九、本團指揮及團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規定酌支給交通費及演出費。
十、本團得聘請客席指揮、客席演員或客席團員,均得依規定酌支給講師
    費或演出費。
十一、本團所需經費於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團受其他單位邀請演出,指揮及團員得由他單位依規定支給個人
      交通費及演出費。
十三、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