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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七條之一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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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置處長,承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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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住宅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住宅企劃科:辦理住宅用地取得、工程開發政策及工程規
劃、年度計畫研擬、住宅市場及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收集
及檢討、住宅資訊建置、住宅基金管理運用,產權處理與
住(國)宅經營利用等事項。
二、工程開發科:住宅及各式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事
項。
三、住宅服務科:辦理住宅補貼、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
配租、租金收取、公有住宅物業管理及修繕維護工程、住
宅支援及服務所涉管理、既有閒置建物修繕轉型社會住宅
工程等事項。
四、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事務管理、公寓大廈爭議調處
及公寓大廈共用修繕工程補助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務管理、研考業務
、資訊、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法制及不屬
於其他單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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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住宅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
、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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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住宅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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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住宅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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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住宅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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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住宅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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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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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都發局轉陳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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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宅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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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住宅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住宅
處擬訂,報請都發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住宅處擬訂,報請都
發局核定;丙表由住宅處訂定,報請都發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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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