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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興改建辦公廳舍時,辦公
室面積規劃有所依據,避免空間閒置、浪費,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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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興改建辦公廳舍時,除辦公室外,得區分為一般性共通空間與特
殊性空間兩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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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應按機關編制員額規劃辦公室及一般性共通空間面積,其規劃原
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四等級,其辦公室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開標室、會客室(接待室
)、檔案室、茶水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警衛室(管理室)
、司機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
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特殊性空間應視業務屬性及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
面積,專案簽報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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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興改建公園管理室之面積計算準用本基準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