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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
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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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中市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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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社會人士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企業界代表二人。
(五)學校代表八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一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二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專業群科)代表二人,國民中學代表一人,國民小學代表一
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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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
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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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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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
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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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有
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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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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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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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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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