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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2729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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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
    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中市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社會人士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企業界代表二人。
    (五)學校代表八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一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二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專業群科)代表二人,國民中學代表一人,國民小學代表一
        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
    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
    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有
    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辦理。
八、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