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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測二字第10502747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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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實際辦理
    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
        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
        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
        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測量工作
        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
        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
        傷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
        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
        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請補休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各類假別請假時數不足一日者,依假別計算當月累積時數,以一日八
    小時按比例計算。
五、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協調支援者,測量工作費仍在原機關支給。
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費
    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七、測量工作費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在本要點規定金
    額範圍內,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
    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