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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地所)為規範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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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地政局及各地所實際從事外業測量工作之測量助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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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按月支給。
每日測量工作費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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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
下列扣發基準辦理:
(一)曠職一日以內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超過一日,
於二日以內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超過二日者,
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
生理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
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請假期間
停發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內者,不扣測量工作
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
傷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
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
之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留職停薪者,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
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
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七)請補休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八)各類假別請假時數不足一日者,依假別計算當月累積時數,以
一日八小時按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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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量助理經協調支援地政局或各地所辦理外業測量工作,測量工作
費仍在原機關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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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月中途到職、調職、離職或辭職者,當月測量工作費按實際從事
外業測量工作在職日數計算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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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量工作費由地政局及各地所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政狀
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