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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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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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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育局為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
下簡稱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
應設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成員與主席產生方式、組織運作、審議程序及範圍
等相關事項,由教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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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育局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期限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採全年收件制,申請該學年度第一學期者
,至遲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該學年度第二學
期者,至遲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並視受理狀況
分批審查。特殊案件採隨到隨審制。
二、團體實驗教育: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九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
三、機構實驗教育: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九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特殊案件採隨到隨審制,係指經教育輔導機制
或醫療系統鑑定個案不再適合學校教育模式者,由教育局召開審議
會個別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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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實驗教育計畫之期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
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實驗教育計畫核准辦理期程由審議會依個案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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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
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教育局
指定學校。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入學,並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教
育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學籍設於合作學校;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
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
,報請教育局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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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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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申請通過實驗教育之學生,其戶籍已遷
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者,應檢具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許
可文書及實驗教育計畫報教育局同意後,原實驗教育期程至該學年
度為止。本市轉出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學校者,喪失本市實驗教
育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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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辦團體實驗教育者,同一學年度轉入學生數不得超過原核准
名單人數之三分之一,且學生總人數不超過三十人。轉出學生則不
在此限。
團體實驗教育人數未達三人者,應予停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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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需求,提供下列協助或服務
:
一、協助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
。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依相關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或代辦費用。
七、學生得依規定向設籍學校申請使用實驗教育教學相關設施
設備。
八、實驗教育學生停止辦理實驗教育之追蹤與輔導。
九、其他有助於學生實驗教育成效之協助。
設籍在教育局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由教育局協助申請高
級中等學校為免學費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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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教育局應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及機構之訪視,其訪視
項目如下:
一、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情形。
二、教學資源、師資及環境。
三、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
費情形。
四、實驗教育學生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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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教育局得視實際狀況公告所屬學校可供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
機構實驗教育之閒置空間。
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使用學校閒置空間相關權利義務由雙方
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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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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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