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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幼童身故慰助金現金發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0600241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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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協辦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三、發放機關: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
四、撥款作業:
   (一)撥款週期:
         由社會局每年1月10日前撥款當年所需週轉金至戶政事務所保管
         金專戶,如戶政事務所發現週轉金不敷使用時,請函文社會局
          撥款支應。
   (二)撥款基準:
         每年撥款金額依前一年申請案件比例分配,提供年度彈性使用,
         103年撥款金額請各區戶政事務所依去年同期身故幼童人數提供
         所需額度,如遇有整年度皆無身故幼童者,提撥6萬元額度。
   (三)結算核銷:
         採按年核銷,請戶政事務所每年1月10日前,檢具前1年領據及印
         領清冊函報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五、發放作業: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幼童身故慰助金時,應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
    合規定,如屬符合規定者,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蓋章或簽名後,致送
    幼童身故慰助金。戶政事務所致送前應詳細點算金額是否正確。
六、工作分配:
    (一)請戶政事務所自行妥為安排人力處理週轉金管理事務(包含領款
        、點算、發放、結算)。
    (二)請民政局提列各戶政事所承辦窗口及相關工作人員聯繫資料予社
        會局,以利業務聯繫使用。
    (三)本局業務聯繫電話:04-22289111分機37503。
七、週轉金準備:
    戶政事務所可視案件申請量多寡,原則每月第一個工作天至金融機構
    提領當月所需週轉金額度,提供臨櫃發放使用,每日週轉金發放餘額
    應放置於戶政事務所內安全處(例如保險櫃)妥善保存。
八、發放作業流程圖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