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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歸
屬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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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學校負責處理。
(二)非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負責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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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拾得物如為現金,依會計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二)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或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由各
處理機關採銷毀方式處理,不得提供公用或予以變賣。
(三)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四)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
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其餘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
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所定之處理方式辦理,如有所得價款應
解繳市庫。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拾得物,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菸酒:由處理機關轉交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除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處理
機關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三)其他拾得物:由各處理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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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處理機關為執行本要點規定,得視業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