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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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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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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提供諮詢、規
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研議特殊教育政策。
二、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
三、審議特殊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五、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六、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七、整合教育、衛政、社政及勞政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
整體性服務。
八、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工作。
九、檢討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執行成效。
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發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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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
任;其他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相關機關(構)代表。
五、臺中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八、相關團體代表。
九、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依
前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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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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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教育局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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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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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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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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