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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以
下簡稱本補貼)相關事宜,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
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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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租賃且實際居住位於臺中巿(以下簡稱本市)之房
屋,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補貼;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雖由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親屬簽訂租
賃契約且未領有相同性質補貼,亦得提出申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
倍。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
(三)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但承租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者
,不在此限。
(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
有住宅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
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
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
產之委託人。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
之住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
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
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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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貼標準如下:
(一)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由本府公告之。
(二)前款戶內人數之計算,包括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如配偶並未同戶籍時,補貼人數不予列計。
(三)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補貼金
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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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本補貼
,已領取之溢領金額應由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
內繳還,區公所亦得按月扣抵申請人領取之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繳
清為止: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或租賃處所遷離本市。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本要點補貼資格。
(六)同時領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
住宅補貼。
(七)身心障礙者或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三親等以
內親屬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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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補貼者,應檢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一)租賃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影本一
份。
(二)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三)出租人房屋所有權證明之佐證資料、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
稅繳稅證明單(擇一檢附)。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查調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
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完成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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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補貼審查程序如下:
(一)檢附之文件未備齊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二)租賃房屋位於本市,但非在戶籍所在地區,需由里幹事訪查是否
確有租賃事實。
(三)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核定結果應以函文通知申請人,並載明
補貼起迄時間及補貼金額。未符合資格者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且敘明如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十五日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區公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
(四)區公所完成審查後,應按月將租賃契約影本報送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辦理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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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補貼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審核符合補貼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
之當月生效,按月將補貼款撥入身心障礙者帳戶。本補貼期間最長
至當年度十二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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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一個月內,檢送新租約向區公所申請重新核定
補貼期間。
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者,不予追溯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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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貼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內陳報原戶籍所
在地之區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貼額度或停止
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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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具有本補貼資格者,僅
得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重複申請者,不予補貼。同一家庭互負
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以上者,以補貼一戶為限。同一租賃地
址以補貼一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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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公所應每年底辦理本補貼複查作業。但區公所於受補貼者申領資
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受補貼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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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