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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二級機關辦公廳舍興改建面積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600407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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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區公所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二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興改建辦公廳舍時辦公室面積規劃有所準據,特訂定
    本基準。
二、各機關興改建辦公廳舍時辦公室面積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基準之規定。
三、辦公廳舍興改建面積應按各機關編制員額或預計使用人數規劃,其中
    預計使用人數之估列應核實,其面積分配如附表,規劃原則如下:
   (一)人員辦公室: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
   (二)辦公室之附屬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簡報室、會客室(接
         待室) 、服務臺、檔案室、儲藏室、茶水間、總機室(含機房)
         、收發室、值日(班)室、電腦機房、廁所盥洗室、哺(集)乳
         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
         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臺中市政府核定。
四、各機關辦公廳舍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一)大禮堂、會議室應設置於辦公廳舍之適當地方。
   (二)服務臺、值日(班)室在機關進口處。
   (三)盥洗室儘量置於邊間。
   (四)哺(集)乳室、總機室(含機房)等與辦公室保持適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