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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區公所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二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興改建辦公廳舍時辦公室面積規劃有所準據,特訂定
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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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興改建辦公廳舍時辦公室面積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基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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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公廳舍興改建面積應按各機關編制員額或預計使用人數規劃,其中
預計使用人數之估列應核實,其面積分配如附表,規劃原則如下:
(一)人員辦公室: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
(二)辦公室之附屬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簡報室、會客室(接
待室) 、服務臺、檔案室、儲藏室、茶水間、總機室(含機房)
、收發室、值日(班)室、電腦機房、廁所盥洗室、哺(集)乳
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
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臺中市政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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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公廳舍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一)大禮堂、會議室應設置於辦公廳舍之適當地方。
(二)服務臺、值日(班)室在機關進口處。
(三)盥洗室儘量置於邊間。
(四)哺(集)乳室、總機室(含機房)等與辦公室保持適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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