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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民間團體積極參與體育相關
活動,協助市民養成運動習慣,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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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經政府合法立案之本所轄區內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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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最高以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為限;已獲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
複補助。
(二)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臺中市各體育會(含各單項運
動委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應有自籌款(占補助計畫預算總額
百分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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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補助項目:
1、獎盃、獎牌及獎品費用(獎盃、獎牌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獎品每份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需附名冊),每次活
動最多不得超過本所本案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2、保險費用(需收據及責任保險單)。
3、印刷費用。
4、場地租借、場地布置及清潔費。
5、誤餐費用(便當或餐盒;每人每餐上限新臺幣一百元;需附
名冊)。
6、消耗性器材費用(以購置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
為限)。
7、裁判費(限競技性活動,需附印領清冊及裁判證影本)、助
理裁判工作費(含檢錄、紀錄及場地技術管理人員,需附印
領清冊)、講座鐘點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8、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9、雜支(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六為補助上限)。
10、住宿費用(需附住宿名單;每人每天上限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
11、服裝費用(以工作人員為限,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需附印領清冊)。
12、其屬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得增列志工工作費用。
13、體育賽事門票費用。
14、飲用水及飲料費用。
15、經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
16、其他未盡項目,得比照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規定。
(二)不予補助項目:
1、受補助民間團體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
會宴費用。
2、旅遊及非體育相關之參訪、觀摩等性質之相關費用。
3、其他經本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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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所審核:
(一)申請補(捐)助書(函)。
(二)申請補(捐)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
(三)前項計畫書應列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須與體育業務相關)。
2、計畫目標(宗旨、目的)。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及地點。
5、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6、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四)受補(捐)助團體立案證書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
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
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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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具應備文件
函送本所審核,經本所審核符合本規範規定後,始核發補(捐)
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二)經提出申請後,由本所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下列審查: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受補(捐)助團體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3、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簽奉核定,函復受補(捐)團體後,始
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應於受通知
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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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應備
文並檢送下列文件送本所審查辦理撥款,計畫結束日在十二月
一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理完成。
1、原活動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本所核定之公文影本。
3、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蓋關防)。
4、實際支用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支用單
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黏貼於憑證用紙
上並逐級核章)。
6、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以上)。
(三)以前款第五目各項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結報之受補(捐)助對
象,本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對象。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
於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
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捐)助團體應明列受補助經費所孳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並繳回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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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遇
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含活動日期或地點等),應報本所核
定。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
目。受補(捐)助民間團體,如有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本所
將原核准補助經費註銷。於本作業規定期間內,有延遲經費核
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本所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
補助審核之參據。
(三)依第七點第三款已獲本所核定退還而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
支用單據,應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
各有關機關事後審核做成相關紀錄。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致前
開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
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
第七點第二款所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本所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得加以審核並派員
隨時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經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
重對該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
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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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之體育補(捐)助等相關資訊,悉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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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