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緣起: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九三○○八一八八二號函頒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
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
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
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
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與
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
|
二、計畫目標:
(一)協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長,在遭逢成為單親家庭事件時,
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舒緩經濟壓力,並減輕單親家庭造成
生活上的變化。
(二)協助臺中市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使
脫離施暴者之被害人能勇於面對家庭暴力事實,並舒緩其沈重之
經濟壓力,能妥善規劃後續之生活。 |
|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
四、受理窗口:臺中市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以下簡稱婦培中心)。 |
|
五、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申請對象設籍並居住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但新住民未取得國民
身分證前不受設籍限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其成為單親家長時間一年內;
如監護權歸屬之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個案認定。
2、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之保護性個案(以核發通常保護令資料時
間為基準)一年內。
3、一年內曾申領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津貼。
(二)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申請人及戶內同住一親等直系血親
卑親屬)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倍。
2、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及其他
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屋等),未
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標準如下:
(1)動產: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計算全
年金額)即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二點五
倍乘以十二個月)。
(2)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3、其所住房屋係租賃者(本人名下未有持分百分之一百之其他
房屋及土地,且租賃房屋不含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親等以
內親屬之房舍)。
4、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或住宅租金補助。
5、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方式
1、依申請人實際租賃住所,向該區婦培中心位提出申請,經社
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社會局進行複審。
2、符合補助資格者,統一由社會局於次月十日撥款入受補助人
帳戶。
3、短期租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至多補
助十二個月。
(四)補助標準及戶內人口計算
1、補助標準:
(1)戶內四人以上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高補
助新臺幣七千元。
(2)戶內一至三人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2、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及戶內同住十八歲以下一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為基準,如與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學一
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住,須檢附學生證及在學證明核算。
(五)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婦培中心驗畢發還,收取影本一份)。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6、撥款帳戶郵局存簿影本。
7、申請津貼切結書。
8、非儲匯申請人郵局帳戶切結書(津貼存入非申請人帳戶者需檢
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保護令、學生
證、在學證明等)。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將主動停止補助或不予補助
;已領取者,應命其返還並停止其補助,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1、重複申請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租金補助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
請補助。
2、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3、屢次規避或拒絕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4、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
不實情事。 |
|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幫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減少因單親而造成生活適應問
題,減少經濟壓力,並經社工員持續追蹤與輔導,協助以優勢觀
點,創造較佳之生活品質。
(二)使被害人脫離施暴者之,能舒緩沈重經濟壓力,並能妥善規劃後
續之生活。
(三)幫助特殊境遇家庭遭逢生活困頓時,舒緩經濟壓力,且妥善規劃
後續生活。 |
|
七、預算來源:
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
|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