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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屋津貼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15028320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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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緣起: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九三○○八一八八二號函頒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
    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
    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
    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
    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與
    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計畫目標:
    (一)協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長,在遭逢成為單親家庭事件時,
        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舒緩經濟壓力,並減輕單親家庭造成
        生活上的變化。
    (二)協助臺中市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使
        脫離施暴者之被害人能勇於面對家庭暴力事實,並舒緩其沈重之
        經濟壓力,能妥善規劃後續之生活。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四、受理窗口:臺中市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以下簡稱婦培中心)。

五、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申請對象設籍並居住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但新住民未取得國

民身分證前不受設籍限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其成為單親家長時間一年內

;如監護權歸屬之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個案認定。

2、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之保護性個案(以核發通常保護令資料

時間為基準)一年內。

3、一年內曾申領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津貼。

  (二)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申請人及戶內同住一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

       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2、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及

       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

       屋等),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標準如下:

       (1)動產: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計

         算全年金額(即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二點

         五倍乘以十二個月)。

 (2)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3、所居住房屋係租賃者(本人名下未有持分百分之一百之其

       他房屋及土地,且租賃房屋不含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親

       等以內親屬之房舍);承租社會住宅者,以非屬住宅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之社會住宅

       ,且未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優惠租金租賃之承租戶為

       限。但已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且租期起始日為中華民

       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於該契約期限屆滿前

       ,不在此限。

 4、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或住宅租金補助。

  5、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方式

  1、依申請人實際租賃住所,向該區婦培中心提出申請,經社

       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社會局進行複審。

 2、符合補助資格者,統一由社會局於次月十日撥款入受補助

       人帳戶。

  3、短期租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至多

       補助十二個月。

 (四)補助標準及戶內人口計算

  1、補助標準:

  (1)戶內四人以上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

         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2)戶內一至三人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2、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及戶內同住十八歲以下一親等直

       系血親卑親屬為基準,如與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仍在

       學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住,須檢附學生證及在學證明

       核算。

  (五)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婦培中心驗畢發還,收取影本一份

       )。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6、撥款帳戶郵局存簿影本。

 7、申請津貼切結書。

 8、非儲匯申請人郵局帳戶切結書(津貼存入非申請人帳戶者

       需檢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保護令、學

       生證、在學證明等)。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將主動停止補助或不予補

     助;已領取者,應命其返還並停止其補助,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重複申請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租金補助或以虛偽不實文件

       申請補助。

  2、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3、屢次規避或拒絕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4、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

       等不實情事。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幫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減少因單親而造成生活適應問
        題,減少經濟壓力,並經社工員持續追蹤與輔導,協助以優勢觀
        點,創造較佳之生活品質。
    (二)使被害人脫離施暴者之,能舒緩沈重經濟壓力,並能妥善規劃後
        續之生活。
    (三)幫助特殊境遇家庭遭逢生活困頓時,舒緩經濟壓力,且妥善規劃
        後續生活。
七、預算來源:
    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