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申請對象設籍並居住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但新住民未取得國
民身分證前不受設籍限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其成為單親家長時間一年內
;如監護權歸屬之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個案認定。
2、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之保護性個案(以核發通常保護令資料
時間為基準)一年內。
3、一年內曾申領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津貼。
(二)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申請人及戶內同住一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
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2、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及
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
屋等),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標準如下:
(1)動產: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計
算全年金額(即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二點
五倍乘以十二個月)。
(2)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3、所居住房屋係租賃者(本人名下未有持分百分之一百之其
他房屋及土地,且租賃房屋不含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親
等以內親屬之房舍);承租社會住宅者,以非屬住宅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之社會住宅
,且未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優惠租金租賃之承租戶為
限。但已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且租期起始日為中華民
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於該契約期限屆滿前
,不在此限。
4、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或住宅租金補助。
5、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方式
1、依申請人實際租賃住所,向該區婦培中心提出申請,經社
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社會局進行複審。
2、符合補助資格者,統一由社會局於次月十日撥款入受補助
人帳戶。
3、短期租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至多
補助十二個月。
(四)補助標準及戶內人口計算
1、補助標準:
(1)戶內四人以上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
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2)戶內一至三人者:每戶每月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定,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2、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及戶內同住十八歲以下一親等直
系血親卑親屬為基準,如與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仍在
學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住,須檢附學生證及在學證明
核算。
(五)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婦培中心驗畢發還,收取影本一份
)。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6、撥款帳戶郵局存簿影本。
7、申請津貼切結書。
8、非儲匯申請人郵局帳戶切結書(津貼存入非申請人帳戶者
需檢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保護令、學
生證、在學證明等)。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將主動停止補助或不予補
助;已領取者,應命其返還並停止其補助,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重複申請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租金補助或以虛偽不實文件
申請補助。
2、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3、屢次規避或拒絕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4、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
等不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