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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減輕原住民喪葬費用負擔及救助生活陷於困境之原住民,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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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死亡者須設籍本市連續滿6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死亡者如為出生
未滿6個月之原住民嬰兒,亦列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補助之對象需死亡者之親屬,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之順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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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中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二倍,且全家家庭財產及不動
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全家
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
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家庭
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六佰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列入計算。)
(二)本市低收入戶因火化及入塔費用全額免費,如有自費其他使用殯
儀館或禮儀公司之冷凍等喪葬費用,亦可申請本補助。
(三)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列冊有案者,檢附本市區公所開立證
明即可。
(四)喪葬火化及入塔等相關費用補助金額實支實付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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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備妥文件後逕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提出申請。
(二)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如不符合者,請逕退申請人;經符合規定者
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及撥款。
(三)申請期間自死亡者火化或入塔事實發生之日起(以火化許可證明
書或入塔許可證明書上所戴日期為準)三個月內,逾期則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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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書正本及火化費用收據正本。(買受人與申請人不
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四)入塔許可證明書正本及入塔費用收據正本。(買受人與申請人不
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五)各類喪葬費用收據正本。(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
委任書)
(六)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死亡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或非中低收入戶家
庭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乙份。
(八)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影本、
印章。
(九)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本會領款收據。
(十一)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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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補助至用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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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若經查證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經查屬實者,除補助款應
予追回外,如有涉及民事、刑事責任,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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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變更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