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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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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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
 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限之教科用書,學校選用教科書過程應
 納入家長意見;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
 議定,得選用教育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
 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
 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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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市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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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退、耗損、運送及弱勢扶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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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收取代辦書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
 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且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准予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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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 
	
		|  | 八、教育局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導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
 法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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