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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人字第10000042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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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性騷擾防治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推展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宣導事項。
    (六)其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
    兼任,委員八人,由局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局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新聞行政科科長、行銷企劃科科長
       、新聞聯繫科科長等五人擔任。
  (二)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各一人。
        本委員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局人事管理員兼任;置幹事五人,
    由本局秘書室、新聞行政科、行銷企劃科、新聞聯繫科、會計室指派
    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
    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六、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
    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局名義函送
    有關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並追蹤列管。
八、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至五
    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
    調查完成提會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九、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代表、其他專家學者
    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人事業務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