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地價稅、房屋稅及使
用牌照稅稅籍正確性,以增裕庫收,並據以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特訂定本要
點。 |
|
二、獎懲對象:本局辦理本要點稅目稽徵業務承辦人員、規劃人員及相關
督導人員。 |
|
三、敘獎標準:就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擇一從優辦理
(一)開徵滯納期滿後,經財政部統計處彙總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
徵績資料,徵起金額百分比居全國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
一。
(二)開徵滯納期滿後,經財政部統計處彙總各直轄市徵績資料,徵
起金額百分比居直轄市前三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二。
(三)因作業規模龐大、複雜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酌予提高最高獎
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
(嘉獎數)百分之五十;各敘獎額度之配當,依最高獎勵總額
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
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
|
四、開徵滯納期滿後,徵起金額百分比未達標準者,承辦人員分別依下
列規定議處:
(一)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申誡一次。
(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
|
五、各項獎懲應於財政部統計處彙整績效公布後三個月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