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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轄屬各區清潔隊所屬
班別名稱、勤務種類及人員配置,特訂定本配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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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區清潔隊得配置車輛、掃路及機動等三個班別,分別執行下列
各項勤務及本局指派事項:
(一)車輛班
1、定點及沿街家戶垃圾清運作業。
2、定點及沿街資源回收(含養豬廚餘和廚餘堆肥)清運作業。
3、機關、學校、公有零售市場、社區大樓等垃圾及資源回收清
運。
4、大型廢棄家具、髒亂點廢棄物、任意棄置垃圾等清運服務。
5、資源回收場、廚餘場、堆肥場(廠)、掩埋場等場(廠)操作維
護之代管事務。
6、其他交辦事項或指定勤務。
(二)掃路班
1、責任工區道路環境清潔維護。
2、空地髒亂及雜草叢生巡檢查報。
3、違規廣告物拆除。
4、其他交辦事項或指定勤務。
(三)機動班
1、側(水)溝清理。
2、水肥抽運。
3、機械掃(洗)街作業。
4、轄廢棄機動車輛查報(拖吊)。
5、病媒蚊蟲防治案件消毒。
6、流動廁所申請及拖吊置放勤務。
7、其他交辦事項或指定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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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區清潔隊管理幹部(以下簡稱班長)配置原則如下:
(一)車輛班每滿四十位清潔人員(含定期勞務委外計畫人員)得配
置一名班長(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四捨五入),未滿四十位清潔
人員則配置班長一名。
(二)掃路班每滿二十五位清潔人員(含定期勞務委外計畫人員)得
配置一名班長(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四捨五入) ,並得分班管理
,各隊總人數未達二十五位清潔人員則配置班長一名。
(三)機動班每滿二十五位清潔人員(含定期勞務委外計畫人員)得
配置一名班長(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四捨五入),並得分班管理,
各隊總人數未達二十五位清潔人員則配置班長一名。
(四)各區清潔隊可視勤務需要及人員規模調整車輛、掃路及機動班
人員數並依本原則配置各班別班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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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清潔隊配置之班長,承區清潔隊長之命,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負責管理調度及督導所屬人員,並辦理該班相關權責業務及上級交辦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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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班長之遴選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務指派管理幹部甄選要點」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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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清潔隊得配置內勤協辦人員及檢(巡)查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區隊總人數(不含正式職員)每滿四十位清潔人員得配置內勤一
名(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四捨五入),未滿四十位清潔人員則內
勤配置一名。
(二)區隊總人數(不含正式職員)每滿二十五位清潔人員得配置檢(巡
)查人員一名(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四捨五入),未滿二十五位清
潔人員則檢(巡)查人員配置一名。
(三) 檢(巡)查人員負責各區清潔隊違規廣告物、空地髒亂點等相關
環境清潔違規案件查報及取締工作、資源回收檢(巡)查等業務
及上級交辦各項維護環境衛生專案計劃或勤務。
(四)區隊應依人數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專責人員,承區清潔隊
長之命,辦理清潔隊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專案檢(巡)查業務
。
(五) 各區清潔隊因配合本局重大政策,執行專案勤務得視計畫規模
專案簽報同意酌增檢(巡)查人員數,並於專案勤務結束後回復
原配置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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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清潔隊應自本原則實施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內部班別及人員配置之
調整,因故無法如期完成得專案簽報展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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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清潔隊員配置於各業務科、大隊等單位得參照本配置原則,自行
規劃班別(或另稱組別)配置及勤務(內勤)人員數,並簽奉核准後設置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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