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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動實驗教育,減輕家長及辦理實驗教育主體之
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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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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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局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團體或機構。
二、經教育局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三、經教育局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
四、經教育局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以下簡稱公辦
民營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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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得向教育局
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辦理科學競賽、藝文展演等活動經費:每學年以新臺幣五萬
元為上限。
二、教師專業知能提升方案或研習經費:每學年以新臺幣三萬元
為上限。
三、發展科學及藝術實驗課程教學設備:每學年以新臺幣五十萬
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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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教育局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公辦民營學校,由教育
局依申請書內容,補助充實設備經費、實驗課程發展及研習等經費,
每學年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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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得於實驗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實驗成果報告,經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審議會審核評定為辦理績效優良者,以每名學生新臺幣三千元計,給
與獎勵。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機構,經評定優良者,給與獎
勵:
一、團體:特優新臺幣五萬元、優等新臺幣三萬元。
二、機構:特優新臺幣十萬元、優等新臺幣五萬元。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定優良者,給與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勵。
辦理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及公辦民營學校,經評定優良者,給與
新臺幣五萬元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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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