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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神岡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神區秘字第10600110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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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神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三人,由區長擔
    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均由區長聘(派)熟
    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本所人員代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十一、本設置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