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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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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中市客語使用率,推動客家語
    言傳承、復甦與發展,塑造客語環境友善、便利化,依客家委員會促
    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客家
    事務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客家語言政策、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客家語言法案等相關規定之研擬、修訂及管制考核。
    (三)客家語言事務之推動。
    (四)增進客家語言公共化、多元化、普及化與生活化。
    (五)其他客家語言議題之發展策略研議、協調及整合。
三、本輔導團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就副
    市長聘(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或派兼之:
    (一)臺中市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
        政府秘書處、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臺中市政
        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之首
        長。
    (二)學者專家二至六人。
四、本輔導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機關出
    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
    人異動改聘之。
    本輔導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輔導團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輔導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輔導團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輔導團幕僚作業,由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辦理有關事項。
八、本輔導團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九、本輔導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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