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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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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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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
育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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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
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達到教育局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教
育局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
內容應符合第九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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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育局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
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教育局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
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
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六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
之計算方式,並由教育局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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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教育局處分者,教育局得按其情節輕
重,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學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教育局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
分設立。
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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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育局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派)學
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教育局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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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勵、補助經費,由教育局按年訂定運用計畫,編列預算。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分為獎勵及補助二種經費;其分配比率,
由教育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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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立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獎勵、補助經費之使用及
相關事宜。
二、獎勵、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
先。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臺中市政府所定資本門與經常門支
用比率及流用方式,並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
實核支,且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四、使用獎勵、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學校
相關採購規定程序辦理。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教育局所指定之用途;其
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六、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執行,當年度所購置資
本門之設備,學校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經教育局核定停辦計畫之學校,得使用獎勵、補助經費優
先支應停辦所需費用。
八、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
,應敘明原因報教育局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
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九、獎勵、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
應予公開。
十、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
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十一、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相關資料應確實,不得有虛偽不實
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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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育局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
查或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
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教育局或教育局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學校之書面審查
或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二、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
;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教育局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
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教育局同
意,不得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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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其部分或
全部之獎勵、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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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