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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審核民眾檢舉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案件,依臺中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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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獎勵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二)審核獎勵金發給比例。
(三)審核檢舉人放棄領取獎勵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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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
派人員兼任,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包括本局代表、專家
學者,由本局局長選任聘(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人數,應占本小組名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若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
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
請臺中市政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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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由本局代表出任者
,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
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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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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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參與本小組之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迴避案件審議及表決。本小組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
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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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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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依本辦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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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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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